截至2024年12月6日收盘,兆新股份(002256)报收于2.93元,上涨3.9%,换手率10.11%,成交量145.62万手,成交额4.22亿元。
当日关注点交易:兆新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入1066.6万元,占总成交额2.53%。公告:兆新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公告:兆新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公告:兆新股份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子公司提供担保。交易信息汇总主力资金净流入1066.6万元,占总成交额2.53%;游资资金净流入1024.8万元,占总成交额2.43%;散户资金净流出2091.4万元,占总成交额4.96%。公司公告汇总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时间:2024年12月6日上午10:30会议方式:通讯表决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 的议案》:因《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调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 的议案》:因《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调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 的议案》:鉴于公司将在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七届董事、监事,并拟于股东大会选举完成后聘请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现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兆核贸易有限公司及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时间:2024年12月6日上午11:00会议方式:通讯表决会议通知:2024年12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 的议案》:鉴于公司将在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七届董事、监事,并拟于股东大会选举完成后聘请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现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第七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受聘之日起计算,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12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的公告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抵押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不动产。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兆核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311.08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2.77%;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无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的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信用情况良好,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股东大会提案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股东权利等。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参与投票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以上内容为本站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